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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8/6/25 【字体:

重庆市武隆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武环执罚〔2018〕1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华银山野菜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永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32622053262K

地址:重庆市武隆县白马镇(有人站)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武隆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核实,2018年5月21日,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重庆市华银山野菜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废水总排口进行现场采样监测,监测结果化学需氧量为124,标准限值为100,超标0.2倍;氨氮为55.1,标准限值为15,超标2.8倍;总磷为14.5,标准限值为0.5,超标28倍;五日生化需氧量为25.9,标准限值为20,超标0.3倍;悬浮物为301,标准限值为70,超标3.3倍—武环(监)字【2018】第J23号,该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已构成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8年5月29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18年5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18年5月21日武隆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生产废水总排口采样影视资料。

证据1、2、3证明2018年5月21日重庆市华银山野菜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生产废水排放外环境的行为。

4、《监测报告》(武环(监)字[2018]第J23号)。证明重庆市华银山野菜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5月21日向外环境排放的生产废水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5、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副总经理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市华银山野菜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武隆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2018年6月6日向重庆市华银山野菜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武环执罚告〔2018〕2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武环执罚听〔2018〕2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武环执改〔2018〕18号),《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义务须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华银山野菜开发有限公司在告知期限内申请了听证,重庆市武隆区环境保护局依申请举行了听证并听取了当事人所作的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重庆市华银山野菜开发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华银山野菜开发有限公司当时是在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调试,少量排放生产废水,和事后及时主动的整改态度,决定对重庆市华银山野菜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十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武隆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772911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武隆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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