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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环执罚字〔2018〕1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雪雨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建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2326862204026
地址:武隆区火炉镇梦冲塘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8年4月12日16:00分,武隆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未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灌溉废水收集池废水进行采样,经监测分析,(武环(监)字[2018]第J16号)监测结论为灌溉废水收集池废水中化学需氧量超标0.2倍、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0.6倍、悬浮物超标6.5倍。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8年4月12日我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18年4月19日武隆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武环(监)字[2018]第J16号)
3.2017年4月27日我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人罗建国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3证明重庆雪雨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未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违法行为属实。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雪雨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武隆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2018年5月2日向重庆雪雨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武隆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环罚告、听字〔2018〕0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雪雨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向我局进行陈述,也没有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未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并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求,考虑其灌溉废水收集池废水超标浓度倍数较高,故予以从重裁量,我队决定对重庆雪雨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武隆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023-77729117
户 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
账 号:2809010120260000027
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或武隆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8年5月27日
渝公网安备 50023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