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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武隆县兴隆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从国
营业执照注册号:9150023205646535X7
地址:重庆市武隆县文复苗族土家族乡兴隆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8年3月15日,重庆市武隆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武隆区文复乡兴隆石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建设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属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8年3月15日10:25-11:20对武隆县兴隆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从国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18年3月15日10:25-11:20对武隆县兴隆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从国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18年3月15日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图片资料
证据1、2、3证明武隆县兴隆石材有限公司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武隆县兴隆石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单位建设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队于2018年4月16日向你公司现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武环执罚告〔2018〕0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武环执罚听〔2018〕0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肆仟柒佰伍拾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武隆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772911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武隆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8年4月26日
渝公网安备 50023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