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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武环执罚〔2018〕06号
被处罚人:重庆通耀铸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壮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32567883916A
地址:重庆市武隆县平桥镇西街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8年4月6日, 重庆市武隆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检查发现,重庆通耀铸锻有限公司部分废砂、熔炼炉渣等固体废物堆放在公司B车间外侧靠南涪高速路路基旁,堆放场所无“三防”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已构成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8年4月6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18年4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18年4月6日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证据1、2、3证明2018年4月6日重庆通耀铸锻有限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
4、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通耀铸锻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武隆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4月11日向重庆通耀铸锻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武环执罚告〔2018〕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武环执罚听〔2018〕04号),《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义务须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通耀铸锻有限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危害不大,加之你公司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对重庆通耀铸锻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武隆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772911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武隆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8年4月25日
渝公网安备 50023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