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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武环执罚〔2018〕05号
被处罚人:重庆市山拔尔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32663550425R
地址: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希望街3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8年3月26日,重庆市武隆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检查发现,你单位未保证废气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在线监控中心联网。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和损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在线监控中心联网”的规定,已构成未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8年3月26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18年3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证据1、2、3证明2018年3月26日重庆市山拔尔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4、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市山拔尔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武隆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2018年3月31日向重庆市山拔尔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武环执罚告〔2018〕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武环执罚听〔2018〕0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武环执改[2018]04号)、《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义务须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山拔尔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重庆市山拔尔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结合你公司长期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消极态度,决定对重庆市山拔尔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五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武隆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772911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武隆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8年4月25日
渝公网安备 50023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