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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武环执罚〔2018〕04 号
被处罚人:重庆市山拔尔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32663550425R
地址: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希望街3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8年3月26日,重庆市武隆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检查发现,重庆市山拔尔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已构成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8年3月26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18年3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证据1、2、3证明2018年3月26日重庆市山拔尔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4、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市山拔尔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武隆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2018年3月31日向重庆市山拔尔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武环执罚告〔2018〕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武环执罚听〔2018〕0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武环执改[2018]03号)、《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义务须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山拔尔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重庆市山拔尔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公司主动筹资与市排污权交易中心衔接申购排污权,积极更换排污许可证的行为,决定对重庆市山拔尔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十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武隆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772911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武隆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8年4月25日
渝公网安备 50023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