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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武环执罚〔2018〕09号
被处罚人:重庆罡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志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32678674455W
地址: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园区东路6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8年5月14日,重庆市武隆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罡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切削液等危险废物露天堆放在厂区内污水处理站旁,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造成废切削液流失。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已构成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8年5月14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18年5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18年5月14日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证据1、2、3证明2018年5月14日重庆罡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危险废物。
4、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罡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武隆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5月14日向重庆罡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武环执罚告〔2018〕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武环执罚听〔2018〕1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武环执改〔2018〕10号),《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义务须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罡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和第二款“有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公司实际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但被检查发现后能积极整改,决定对重庆罡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武隆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772911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武隆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8年5月28日
渝公网安备 50023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