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环境保护法》对于宣传教育做了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很原则、抽象,要在实践中得以落实,须探索一些新方法、新举措、新机制。环境保护部最近向媒体公布了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情况,如前7个月行政拘留927起,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863起,罚款2.8亿多元。这种立足大众、打击少数的数字和案例宣传,对于警示违法、遏制生态破坏和污染型经济的继续膨胀,起到重要作用。
“十三五”时期,环境宣教应借鉴这种做法,既立足大众,搞好环境保护知识的全面宣传教育,也应抓住关键少数的责任主体和关键少数的现实问题,开展重点攻关,实现工作突破。
一是围绕如何建立环境保护国家治理格局,加强对公众环境意识和环境权利的教育。最近几年,雾霾和流域水污染等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在环境问题的倒逼之下,全社会的环境意识迅速提升。新《环境保护法》增设了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形成了政府、企业、公民和社会四极法治主体架构体系。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事务的法治积极性越来越高,也陆续提起一些环境侵权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在环境保护国家治理的格局中,只有不断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地方政府才有压力不断进取,不断加强对环境公共事务的管理和环境违法犯罪的打击。为了还原社会在环境保护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地方政府的监管回归本位,“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部门有必要加强对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权利的教育,特别是在媒体上通过环境处罚和环境诉讼的案例宣传教育,使公众科学认知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的方法,使公众参与特别是维权有序化、科学化、精准化。
二是围绕如何消除企业侥幸心理,加强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宣传。一些中小企业不了解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要性和决心,过惯了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博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方式,对环保部门的执法总是抱着侥幸的心理。为此,“十三五”时期,环保部门有必要开展持续性的宣传,既加强环境问题严峻性的宣传,也加强对环境违法犯罪打击的宣传,使企业既不敢违法,也不愿意违法。
三是围绕扭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型发展方式,加强环保优先的升级转型和绿色发展道路的宣传。目前,东南沿海地区和北京、重庆等内陆地区城市正在推进经济提质增效的转型。而在中西部地区的市县两级政府,招商引资的压力很大。由于缺少资源和吸引力,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引进东部地区淘汰产业和工艺的冲动。为此,“十三五”时期,在配套生态补偿和发展援助的条件下,环保部门应继续加强环保优先的绿色发展道路的宣传,宣扬青山绿水也是金山银山,宣传党中央和国务院走绿色发展道路的决心和信心。同时围绕地方如何实现转型升级,加强对深圳、珠海等城市经验的宣传,予以正面引导。只要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思想工作做通了,压力减缓了,地方的环保工作就好做了。
四是围绕如何建立和谐的社企关系,加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宣传。最近几年,一些国有企业与周边社区的关系出现恶化的迹象。以前企业和社区联谊的活动,目前很少出现。企业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留在了当地,而当地基层政府和社区民众收益很少,矛盾开始出现甚至升级。广东等地积极开展了工作创新,如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协调下,一些国有企业建立了地方政府管理的发展基金,用于支持社区活动和基础设施建设。这一方法值得借鉴。“十三五”时期,环保部门应梳理现实问题,总结地方经验,推广一些成功的做法,促进社企关系的和谐。
五是围绕如何化解邻避现象,加强环保科技和环境民主的宣传。邻避现象是我国近10来年面临的严峻环境、经济和社会问题。目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期,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升级改造任务重,如广东汕头市启动建设了3个焚烧发电厂、两个垃圾填埋厂、12个污水处理厂、1个污泥处理中心,邻避现象不可避免。但邻避现象发生之后,地方政府在大多数情况下选择退缩,很多项目被彻底停止。而这些项目,是国家和社会发展所必需的基础设施项目,不建设不行。因此,“十三五”时期,环保部门可以总结汕头、南京等地的经验,如聘请社会组织参与政府决策咨询、政府定期向社会组织通报计划并征求意见、政府邀请反对者参观相关技术应用现场、发挥基层党组织的解释和沟通作用、及时向民众提供有关数据信息、邀请专家讲授如何应对邻避、尽可能加强对社区的回馈和利益受损者的补偿等,对有关政府和部门开展培训教育,使邻避现象得以及时有效地缓解。
此外,“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部门应联合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通过案例警示等方式,围绕党政领导干部如何履职,加强环境保护约谈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的宣传。只有抓住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领导这个关键少数,地方环境保护工作才能得到支持,违法才能得到制裁,区域发展道路才能正确。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